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劳动者以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或者补交社保、工伤赔偿等事由,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裁决或诉至法院,却苦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最终丧失诸多权益,处于不利地位。
在此,我们谈一谈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形式。
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第12号通知,规定以下凭证可在确定劳动关系时予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保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招工登记、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
劳动者的证言。
其次,本人认为,工作过程中的处罚通知(决定)书、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奖励证书、公司员工集体合影、代单位签收邮件
的签字证明等同样具有参照作用。还望广大劳动者在权利主张时能够积极搜集相关证明材料。
卢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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