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20世纪60年代,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我国政府部门
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中期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经过4年多的司法实践,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日趋显现,
笔者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粗浅的论述,笔者提出了劳务派遣法律
制度的四点不足:
1、《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含糊不清。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
3、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过于宽松。
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承担模糊不清。
笔者针对上述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1、明确立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行解释。
2、明确立法使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固定化。
3、确立严格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和事后监管制度。
4、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笔者希望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规范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