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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买卖结算方式利弊分析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潘晓冰  浏览量:5129

 

 

  商品混凝土买卖在实践中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按图纸结算和按供货单结算。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结算方式所计算

 

出的结果往往差距较大,对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影响。总的来所,按图纸结算的方式结算对需方有利,而对

 

供方不利;按供货单结算的方式结算对供方有利,而对需方不利。

 

 

  从理论上讲,这两种结算方式所计算出的结果应当是相同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无差异。但为何会出现以上所述的不同

 

结果呢?原因如下:

 

  一、在按图纸结算的方式中,由于所有图纸均由需方保管,并在结算时向供方提供,且不论供方供货时每车装的是否达到理

 

论容积,是否有亏方,只计算工程理论使用混凝土数量,需方在此种结算方式下占据完全主动权:

 

  1、一旦需方遗漏提供部分图纸,必然造成供方部分所供货物被忽视,而不能计入结算范围,从而造成供方较大的损失;

 

  2、在施工过程中面临设计变更时,会必然导致图纸的变更,从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那么需方的货物需求量必然增多,在

 

需方未将变更后增加了工程量的图纸提交供方的情况下,仍以原图纸结算,必然导致供方的损失;

 

  3、实际供货时,有许多工程图纸以外的部位也需要用混凝土,如塔吊基础、室外地平、停车场和室外路面等。由于在图纸

 

上不能反映出以上部位所用混凝土方量,因此供方在实际供货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在按供货单结算的方式中,以供方提供的供货单为依据进行结算(当然前提是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可较完整的反映

 

出供方所供的需方实际所用的商品混凝土方量,至于现场抛洒浪费部分亦均计入结算范围,可尽最大限度的保障供方利益不受

 

损失:供方交货程序简便,结算计算简单。供方在交货时,供货单记载的数量按混凝土罐车的容积计算。而在理论上,贯彻的

 

实际装载混凝土的数量不可能大于罐车容积,只可能小于或等于罐车容积,故按供货单计算供货量,不会损害供方的利益。需

 

方在收货时不可能准确测量没车的实际方量,只能按照罐车的容积签收,若每车都有小额亏方,日积月累,积少成多,就会对

 

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合以上对比,两种结算方式对混凝土供需双方各自的利弊一目了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降低自身成本固然无

 

可厚非,但不能摒弃诚实信用原则,只有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态度,交易双方才能实现双赢,企业自身才成屹立于市场

 

经济大潮中,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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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潘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