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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旅游 明明白白消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量:2238

 

 

  案例:“十一”黄金周,李先生外出旅游,精挑细选,最终选择了一个费用较低经济实惠的旅行团。但在随团旅游的过程中,

 

旅行团改变了行程,增加了新的有偿服务项目,向旅游者加收费用,致使李先生不仅没有实现旅游的预定目的,还支付了远远超

 

过最初报价的费用。
   

  律师点评: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于2009年

 

5月3日起施行。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了严格规范:
   

  一、 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报价;其次,规定旅

 

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

 

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

 

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二、 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

 

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 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
  

  《旅行社条例》为旅游者创造了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