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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潘晓冰  浏览量:5159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涉及到合同主体、合同形式、订立程序、合同条款和合同效力等问题。我们首先了解

 

一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 签订买卖合同前,有必要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年检状况、资信状况做必要的审查。此时应当要求买

 

方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买方的年检情况及相关资产构成,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2) 做好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必须尽可能保证其齐全、完整、意思表达明确。具体如下:

 

  价格条款:近年来,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起伏,种种因素使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款成为敏感点。签订合同时,应协商根据原材料

 

上涨或下跌的幅度,允许变更价格条款,以免损失。

 

  交货条款:商品混凝土送往交货地,应当写明工程项目名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涉及到跨多个区域的轨道、高

 

架道路工程项目,应尽量写明工程项目附近的路名,可避免争管辖产生异议。

 

  此外,合同中应写明收货方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造成举证困

 

难,尤其是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多个供应商时,对方更换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付款条款: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类似“企业付款后同比例支付”、“结构封顶后付8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款

 

项”、“分期分批付款”等条款,或所附条件模糊。或期限不明确、或表达不完整,都会给正常回收账款和诉讼带来难以想象的困

 

难。

 

  违约责任条款: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违约条款和加重供方责任的条款。在建筑市场上,混凝土供应商处于劣

 

势地位,面临严苛的违约责任。一些施工单位会在供货后期,挑搅拌车驾驶员盗卖混凝土的事实,扣除供货方量,使供方有苦难言。

 

因此,合同中要尽量不出现含有此类文字的条款。

 

  争议处理条款:合同条款中,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与外省市

 

驻本地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法院管辖地的约定,应当尽量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否则将会增大诉讼成本。

 

  如需仲裁,仲裁条款上要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而只能由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合同的细节。一、买方应加盖其单位公章,或买方的经办人提供加盖了其公司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且加盖的公司

 

公章应当清晰可见。如供应商起诉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辩称该合同上的章系其前法定代表人伪造刻制。合同上的公章是

 

否清晰可辩涉及到能否作为检材提供司法鉴定。二、合同上手写修改处应由双方盖章确认。合同文本页较多的,应在每页加盖骑缝

 

章。     

 

  (4) 买方提供格式合同的风险审查。采用格式合同时,应当在发现有加重供方违约责任条款下,签订补充协议随附。

 

  综上,商品混凝土交易中的风险常出现于合同订立、履行和合同救济环节。但在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时,如能严谨对待并做

 

好以上相关工作,那么很多风险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