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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的运输合同【物流报已发】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实习律师 李立  浏览量:2833

 

  本篇文章旨在探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

 

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托运

 

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

 

法律也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

 

  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

 

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数额

 

  (1)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赔偿数额作出约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则按照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若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货物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约定时间、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