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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律服务的理解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唐同斌律师  浏览量:3543

 

 

 

 

  法律服务主要发生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律师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以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为基础。而谈到信任,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信任度偏低的大环境下,要取得他人的信任是不容易的。更何况,要让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在先期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将委托事项交给律师办理。因此,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诚信,诚信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个道德概念,但说到底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诚信,即认真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包络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权利、义务的框架下,去理解诚信,诚信就不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口号,诚信的边界也变得清晰起来。诚信是让人产生信任的土壤。因为诚信的稀缺,信任的难以建立,而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服务,对于诚信的要求就变得高而且必须,法律服务也因诚信、信任的稀缺而显出其自身的高贵,同时对法律服务者自身的诚信要求也就明显高于常人。

法律服务者自身的诚信是当事人产生信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就法律服务本身而言,他还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知识、经验、才智及内在的工作动力。法律是智慧之学,法律服务是实践智慧,法律的灵魂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美国法学教授弗兰克这样描述法律服务:司法正义是零售业务,不是批发业务,因此不是大师般的宏大的叙事或者海阔天空,而是法律工匠对每一个案件细节的打造,是脚踏实地的技术操作,是实践智慧的把捏形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深化自己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理解;在实践中磨炼自己的办事能力,在办案中使自己的判断力、意志力、应变力、心理素质甚至包括性格、情商得到洗礼锤炼,从而使自己变得久经沙场,如同身经百战的将军,能否成为名将,那就看他的造化了。法律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对法律服务质量的影响自不待言。

法律服务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智力活动,但却可以为人所感受到。通过法律服务使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得到缓解,使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其所表现出的上述情况,就是法律服务的正向价值,即法律服务的正向结果。法律服务正向价值的发生,不是律师一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协作、互相传递信任、共同努力的结晶。庄子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鼻子上有一个白点,怎么洗也洗不掉,用尽所有办法也无济于事。一个石匠用一把斧头去刮这个人的鼻子,旁边的人能听见斧子砍削的声音,刮完后这人的鼻子毫无损伤而白点全无。过了几年,又有人让这个石匠用斧子做同样的事情,用斧者说,这个事我做不了,因为只有前面那个人可以和我配合,才创造了那样的奇迹。可见,一件事情的做成,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所谓“道数术相偶者也”。法律服务需求一方,非对己重大之事不请律师帮助,而要把事做成,非双方尽心尽力配合不可。在双方的协作配合过程中,体现了双方的信任、双方良好的沟通,以及坦诚相待,乃至双方观点的碰撞。有明君方有贤臣,明君与贤臣是相互成就的。如果律师与当事人缺少这种实质性的配合,要想达到法律服务的正向结果,体现法律服务的正向价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法律服务的过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过,人生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当时所面临的情况只有相似性,没有相同性。情况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不同。因此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思维方面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在此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所面临的情况也是林林总总,千差万别,这就需要随机应变,以迂为直,化害为利。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个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存在产生方案、实施方案的过程。律师是思想的生产者,也是思想的实施者,是实实在在的知行合一。这种思维的创造性、随机应变性贯穿于整个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兵法云:“水无常形,兵无常势,能因敌变化而制胜者谓之神”。所以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服务者要将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到复杂多变的事务中去,依据事务的长短曲直、形势的此消彼长,而灵活有效地处置,其经验因素,乃至意志因素,都在发挥作用,概括为“思维的创造性”。

法律服务因存在上述特点,故可以对法律服务的内涵总结为,它对法律服务需求者一方具有重要性、秘密性的内在规定性,而对法律服务提供者一方具有个体工作为主,具有相当的智慧含量且价值昂贵的内在规定性。那么对于法律服务优劣之评判也应从本质角度、从其内涵角度认识。

法律服务的优劣首先取决于法律服务者的素质,法律服务者的知识、经验、才智、责任心、诚信度;其次取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任何一个法律服务需求者,都有自己的目标,法律服务的结果多大程度的接近这个目标,法律服务的优劣也就随之得出。第三,法律服务的过程,是否有效地缓解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是否与当事人达成了良好的沟通。在评判法律服务优劣过程中,坚持客观务实的态度,运用双方的感知能力,进行“自由心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社会上评价一个事物,有一种“去本质存外在、去正面存外围”的趋向。实际上,了解一个事物,和了解一个人是一样的,通过实际的合作最能了解一个人。那么对法律服务的了解,也是通过具体的工作或者具体的事务来了解的。那种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只用经验性的主观臆断而不用具体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事物的方法是不对的,甚至是有害的。

法律服务是一项高智力的劳动,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法律服务提供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法律服务提供过程中,虽然有当事人配合与支持因素,但主要还是由律师本人来完成的,是以律师为主体当事人从旁协助以及双方有效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服务主要以最终的服务结果来衡量其优劣。要实现理想的服务结果,从而彰显法律服务的正向价值,则要从法律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入手。有了良好的服务过程,才有可能得到理想的服务结果。作为法律服务的需求者,由于对法律服务的内在机理了解不够专业,如同买了一台新的设备,不会使用,就难以取得理想的使用效果。有的人把法律服务当成一般商品,用想当然的简单方法来面对它,结果往往让人难以满意。法律服务要有良好的服务效果,需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合理的法律服务费;2、当事人与法律服务提供者共同努力,实现良好的的沟通,充分的信任,配合得力;3、法律服务者较为自由宽松的时间和心境,使其可以从容地开展工作;4、法律服务提供者知识、才智、经验、意志力得到发挥。因为法律服务毕竟通过律师与当事人双方相互协作来实现其结果的。当事人知道并了解这个特殊的商品,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实现本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有人认为:社会诚信缺失,司法环境欠佳,对法律有些悲观,从而对法律服务有认识不清的趋向。但社会走向文明、法治是必然之势。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平等自由民主也被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依法治国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应当说社会对法律服的需求正在加速增长。人们追求自身价值实现,人们追求幸福自由的愿望永远不灭,则法律服务的前景必定广阔。从另一方面讲,只有雨天才需要雨伞。法律服务其传播法治、权利思想的价值客观存在。社会经济越发达,法律服务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促进作用必将更加明显、巨大。

 

作者简介

 唐同斌律师,男,执业证号:16101200310414436。西北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民事、刑事、经济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尤擅谈判、起草合同、谋划重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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