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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五大热点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冯宇律师 王文魁(实习律师)  浏览量:3636

 

建设工程五大热点问题

 
 
 

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为民事法律主体,受民事法律一般规范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效力大多体现在所签订的合同之中。但同时建设工程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经济活动,其影响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为此我国普遍通过强行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所约定内容的效力受限于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在此笔者对于建设工程中此方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热点法律问题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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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涉及热点问题
 

谁有权签字?

 

合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如何计价?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法与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但未约定答复期限,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工程量报表有何意义?

 

笔者在办理承包人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进度款支付的违约金和承包停工的事由,为此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报表的制作和审批,这事关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停工理由的事项。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竣工验收问题
 

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此外,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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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渊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挂靠问题

 

“挂靠”是建筑行业常见不规范现象之一。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或者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并向该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用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那么,挂靠协议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效协议对内效果——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挂靠协议违法应当认定协议无效,但在挂靠双方或者一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内则按挂靠双方关于责、权、利的约定来处理,即“协议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可见,对于被挂靠方截留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挂靠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被挂靠方。若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无效协议的对外效果——被挂靠方如何保障权利?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综上,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管理费用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非法所得为由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挂靠管理费用,如果出现管理费诉讼的话,由于挂靠合同无效,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

 

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认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被认定为是对“实质性内容”的改变。

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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