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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2020年5月开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你需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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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自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724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有多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呢?

 

笔者以农民工工资作为检索的词条,近年来专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文件(没有被废止)包括以下数十个文件:

行政文件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12-30发布

 

2、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治欠办发﹝2019﹞2号·2019-09-30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9〕79号·2019-08-03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96号·2017-12-06发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1号·2016-01-17发布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0〕4号·2010-02-05发布

 

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2〕25号·2012-01-16发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0〕43号·2010-02-08发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6〕158号·2006-07-24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259号·2004-12-21发布

 

部门规章/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2020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办建设函〔2019〕1314号·2019-11-25发布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2019-04-01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人社部发〔2019〕80号·2019-07-26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社部发〔2019〕21号·2019-03-07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社部发〔2018〕55号·2018-09-04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2018-06-2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8〕3号·2018-10-26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建管函〔2018〕67号·2018-01-17发布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7〕3号·2017-11-1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18〕1号·2018-01-30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00号·2017-12-29发布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11-23发布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管理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7〕2058号·2017-11-29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规〔2017〕16号·2017-09-25发布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集中开展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国铁工程监函〔2017〕16号·2017-02-15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6〕6号·2016-11-11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2016年春节前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电〔2016〕3号·2016-01-2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4〕7号·2014-11-15发布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建管〔2014〕2号2014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2011-01-28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人社部明电〔2010〕54号·2010-12-10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明发〔2010〕6号·2010-02-10发布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司发通〔2010〕12号·2010-02-08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明发〔2009〕3号·2009-01-15发布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水建管〔2008〕75号·2008-03-14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明电〔2007〕12号·2007-10-11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部函〔2007〕219号·2007-10-08发布

 

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交通部·建市〔2007〕37号·2007-02-07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部函〔2006〕202号·2006-09-19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厅发〔2006〕9号·2006-04-18发布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司发通〔2004〕159号·2004-11-06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09-06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厅函〔2004〕368号·2004-11-01发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建市电〔2004〕52号·2004-10-19发布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市电〔2004〕8号·2004-02-29发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建办市〔2003〕61号·2003-12-31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3〕489号·2003-11-05发布

 

 

 

在国家高度重视问题的同时,我们从检索的文件不难发现,早在2003年便有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发布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文件,并且至今为止陆陆续续发布数十个文件,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始终存在,没有得到根治。

 

我们从检索的文件列表中还可以发现,在《条例》之前,没有形成专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条例》从制度、监管、惩处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欠薪制度体系,结合了前期的制度、司法以及实务经验所制定。

 

因此,《条例》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高度的重视,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设单位应注意

提示1: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提示2: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提示3: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款、

否则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提示4: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提示5:工程款支付担保欠缺、

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提示6:以下情形涉及罚款、项目停工等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注意

提示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提示2:存储工资保证金,

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提示3: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提示4: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提示5: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提示6: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提示7:分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提示8:不得因某些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提示9:用工实名登记、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提示10:以下情形涉及罚款、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提示11: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其他应注意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自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724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有多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呢?

 

笔者以农民工工资作为检索的词条,近年来专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文件(没有被废止)包括以下数十个文件:

行政文件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12-30发布

 

2、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治欠办发﹝2019﹞2号·2019-09-30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9〕79号·2019-08-03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96号·2017-12-06发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1号·2016-01-17发布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0〕4号·2010-02-05发布

 

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2〕25号·2012-01-16发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0〕43号·2010-02-08发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6〕158号·2006-07-24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259号·2004-12-21发布

 

部门规章/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2020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办建设函〔2019〕1314号·2019-11-25发布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2019-04-01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人社部发〔2019〕80号·2019-07-26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社部发〔2019〕21号·2019-03-07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社部发〔2018〕55号·2018-09-04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2018-06-2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8〕3号·2018-10-26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建管函〔2018〕67号·2018-01-17发布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7〕3号·2017-11-1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18〕1号·2018-01-30发布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00号·2017-12-29发布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11-23发布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管理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7〕2058号·2017-11-29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规〔2017〕16号·2017-09-25发布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集中开展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国铁工程监函〔2017〕16号·2017-02-15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6〕6号·2016-11-11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2016年春节前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电〔2016〕3号·2016-01-26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明电〔2014〕7号·2014-11-15发布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建管〔2014〕2号2014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2011-01-28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人社部明电〔2010〕54号·2010-12-10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明发〔2010〕6号·2010-02-10发布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司发通〔2010〕12号·2010-02-08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明发〔2009〕3号·2009-01-15发布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水建管〔2008〕75号·2008-03-14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明电〔2007〕12号·2007-10-11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部函〔2007〕219号·2007-10-08发布

 

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交通部·建市〔2007〕37号·2007-02-07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部函〔2006〕202号·2006-09-19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厅发〔2006〕9号·2006-04-18发布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司发通〔2004〕159号·2004-11-06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09-06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厅函〔2004〕368号·2004-11-01发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建市电〔2004〕52号·2004-10-19发布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市电〔2004〕8号·2004-02-29发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建办市〔2003〕61号·2003-12-31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3〕489号·2003-11-05发布

 

 

在国家高度重视问题的同时,我们从检索的文件不难发现,早在2003年便有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发布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文件,并且至今为止陆陆续续发布数十个文件,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始终存在,没有得到根治。

 

我们从检索的文件列表中还可以发现,在《条例》之前,没有形成专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条例》从制度、监管、惩处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欠薪制度体系,结合了前期的制度、司法以及实务经验所制定。

 

因此,《条例》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高度的重视,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提示各个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条例》以下内容须重点注意。

 

建设单位应注意

提示1: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提示2: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提示3: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款、

否则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提示4: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提示5:工程款支付担保欠缺、

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提示6:以下情形涉及罚款、项目停工等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注意

提示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提示2:存储工资保证金,

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提示3: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提示4: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提示5: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提示6: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提示7:分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提示8:不得因某些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提示9:用工实名登记、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提示10:以下情形涉及罚款、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提示11: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其他应注意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链接: 

国务院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恒达律师

杜涛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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