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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 --庭前速裁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量:261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前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处于探索阶段。西安的很多法院开设的庭前速裁

 

试点就是对审前程序实现的试行,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本次民诉法修改过程中众多专家、学者也建议将该制度纳入民

 

诉的修改之中。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庭前程序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对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庭前证据的交换、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的具体规定,却没有系统的对

 

审前进行全局性的规定。司法实务中的速裁可以理解为是对庭前程序的实践,目前该制度的实施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调解制度和

 

简易程序的综合化,在实际中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新的民诉法修改过程如何引入速裁程序

 

     

      1、不应当作为独立程序进行立法

 

      有的学者提出能否将速裁规定成一个独立的审前程序,进行审前调解的,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我个人观点是不应将速裁

 

规定为独立的程序。本身该制度的引入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快速的解决矛盾。如果将该制度

 

规定为一个单独的程序,无疑会将诉讼的时间战线拉的更长。

 

 

      2、主动权应当在当事人

 

      我认为速裁制度在案件的引入可以从立案开始,征询立案人对是否愿意速裁调解,同意随即进入速裁,通知被告领取诉状

 

副本的同时征询被告是否愿意速裁调解,也同意的情况下,案件进行审前程序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对案件进行审理,主要以调

 

解为主,短期内不能审结立即进入庭审阶段。因此,我认为审前程序的速裁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核心工作是调解,最应当注意

 

的是对时间性的控制。而不是将该阶段的主动权交给审理法院、法官,在该过程中法官起到的应该是疏导作用,并不用进行实质

 

的审理程序。

 

 

      3、制度的核心是体现效率

 

      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对该阶段的时间要求,真正体现出“速”裁的快捷和效率。现行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的规

 

定,常常出现久调不决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得速裁程序没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新的民诉法修改中应当明确规定进入速裁审理的

 

案件的时限,到达该时限案件应立即转入审理阶段。

 

 

     三、如何和现行法律衔接

 

      我认为在现行民诉法中引入速裁制度既可以快速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机关的办公效率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还能促进社会

 

和谐化发展。但是如何引入,如何把握该制度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是最主要的问题。还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摸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