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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与员工劳动争议常见焦点问题分析与对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郭永璞  浏览量:2442

 

 

  案例:刘刚在某混凝土公司开搅拌车已经四年了。每月保底工资工资1000元,再按所拉混凝土的方量提成。公司管吃管住,

 

每个月实际收入有三、四千元,他还挺满意。最近,家里人来电话希望他回老家去,于是老刘想着干完这个月拿了工资就辞职。

 

有一天,一位自称法律专家的小伙子来到了大家居住的宿舍里,宣讲起了劳动法。老刘随口说起自己想回老家的事,小伙子眼

 

睛一亮,滔滔不绝的讲起了通过劳动仲裁帮助搅拌车司机取得补偿的案例,并拍着胸脯保证一定会帮老刘向公司要到比工资更

 

多的钱。老刘将信将疑的给小伙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小伙子首先带着老刘给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多

 

年来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故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老刘从此不再来上班。没过几天,该混凝土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的通知,刘刚已经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补偿金、未缴纳养

 

老保险赔偿金、未缴纳医疗保险赔偿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万元。公司领导一头雾水、人力资源部

 

十分紧张、公司上上下下议论纷纷,而车队其他司机都拭目以待,大家都在看这个案子怎么判,老刘到底能不能拿到10万块的

 

赔偿。
  

   

  混凝土行业人员工资占成本5%~10%左右,从经济角度考量,劳动关系是个小问题,但劳动关系也是个大问题:对于劳动者来

 

说,每个混凝土企业的几百位劳动者,背后是几百个家庭、几千口人的衣食住行;对企业来说,劳动者是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

 

者,劳动关系关乎人心向背、员工士气、生产效率、企业声誉,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处

 

理不好,既损害劳动者利益,也损害企业利益。我们在此对于劳动关系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不是想教企业逃避责任,而是

 

意在探讨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如何让企业用好劳动法律,最终实现与劳动者双赢目的。
   

  据笔者观察,混凝土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混凝土企业中农民工多,尤其是搅拌车司机等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企业对于农民工应该获

 

得的待遇认识不足,如在缴纳社保方面,农民工与城镇户口员工往往存在双重待遇。
   

  第二,加班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对于加班的管理重视不够。建筑行业工作时间不规律,混凝土企业员工工作时间需紧密配

 

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起早贪黑是常事,节假日工作也不罕见,而员工工资往往采用计件工资方式发放,如搅拌车司机

 

是采用底薪加方量或运输趟数提成的办法,一般不支付加班工资。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加班工资的争议,用人单位有口难言。
   

  第三,员工流动性极强。由于混凝土企业苦乐不均,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无法限制员工向收入高的企业流动,刚刚学

 

会了技术就跳槽的情况非常多见,令用人单位十分烦恼。
   

  第四,员工操作的设备价值高、危险性较大。混凝土行业设备价值较高,一台搅拌车价值五、六十万,一台泵车动辄二、

 

三百万,均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操作,且均在本厂范围以外作业,作业的风险极大。一但发生事故不但是价值不菲的设备受损,

 

还有可能伤及无辜,使企业陷入经济利益、商誉受到双重打击的不利境地。
   

  第五,企业对于劳动争议风险认识不足,解决问题方法简单。为防范劳动争议风险、提高劳动效率、创造经济效益,混

 

凝土企业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尽早设计、执行一套合法的人力资源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但直至目前,一些企业还没有对

 

此予以足够的重视,仍处于“头疼医头、脚痛医脚”阶段。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混凝土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处于逐步上升趋势,这种矛盾与纠纷也将在未来相当

 

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多、个案情况复杂,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在此,笔者归纳总结员工

 

与混凝土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通常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应把握的应对策略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

 

对混凝土企业的管理者有所启发。
   

 

  一、企业没给农民工缴纳社保如何承担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农民工提起劳动仲裁索赔,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一定会被裁决给予赔偿?

 

笔者根据仲裁实践,将以上四种保险分为“必赔险种”和“或赔险种”两类:
   

  必赔险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如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向农民工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赔偿年限

 

以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年限起算,最早从1999年6月1日起计算。
   

  ②未缴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员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应缴费年限乘以有关部门公布的补助标准计算(2009年北

 

京的补助标准是398元)。赔偿年限以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年限起算,最早从1999年6月1日起计算。    或赔险种: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而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或患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医疗

 

保险待遇承担农民工工伤赔偿费用、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一旦出现了需要启动

 

保险支付的事实情况,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保险支付的费用,或者将同等金额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笔者遇

 

到过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结果一员工入职不久就不幸患癌症,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按照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给该员工报销医药费,最后用人单位的花费远远大于当初“省下”医疗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己写一份自愿不上保险的声明,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单位缴纳保险的责任,其实社保是强制险,

 

即使个人放弃,单位也应该缴纳,这样的声明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义务。另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的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以,不缴

 

纳社会保险不但会使用人单位承担道德风险、法律风险,还存在必然会发生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须认真权衡。
   

 

  二、在加班工资问题上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员工与混凝土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几乎百分之百会涉及加班工资问题。
   

  一旦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加班工资,混凝土企业往往辩称:根据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就是底薪加提成,即使加

 

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抗辩理由显然不成立,因为这样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混凝土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要密切配合建筑工地的生产时间,而且大部分混凝土企业发放工资的方式都是计件工资、根据

 

方量提成。这导致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工作时间的管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

 

时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在仲裁实践中,对于加班争议,最重要的是举证。一般的民事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分配略有不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

 

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规定显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仲裁庭通常认为,关于

 

是否加班、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的证据应当由单位掌握管理。所以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有加班”,即使举不出任何证据,

 

只要用人单位也举不出“没有加班”的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完全支持劳动者

 

的加班工资请求,即劳动者称加了多少班,仲裁庭就认定加了多少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加班”

 

这个事实,到底应该怎样举证呢?
   

  其实对于加班争议,上述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主要指工资表。仲裁庭会根据工资表确定是否加班、是

 

否支付了加班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工资表保存两年。同时,仲裁庭也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因为

 

考勤是工资支付依据。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交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仲

 

裁庭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将劳动者的主张认定为事实。当然,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要求

 

单位支付超出两年的加班工资,则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混凝土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坚持考勤制度,在工资表的设计上应尽量严谨、科学,工资表和考勤表应该能够反映出

 

是否进行了加班,在仲裁中提交工资表、考勤表,这才是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管理员工带薪年休假?
   

  员工向混凝土企业索要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及相应补偿金、赔偿金,是2009年以来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问题。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

 

假。由此可见,只要符合工作年限条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员工均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而且,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

 

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申请不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按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否则单位应按规定支

 

付年休假工资。法律还规定,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因

 

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均应按照职工未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向职工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即平均工资×300%×

 

未休假天数。
   

  在仲裁实践中,一些混凝土企业被裁决支付300%年休假工资,并不是因为没让员工休假,而是因为日常休假管理不到位,

 

导致企业在仲裁中举证不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了不利后果。比如,很多混凝土企

 

业在生产淡季、春节前后会集体放假,事实上给予了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但是,企业往往忽视了履行年休假相关手续。

 

而仲裁庭通常认为,能证明年休假事实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果企业确实没有保存年休假相关手续,又拿不出考

 

勤表,休没休、休几天,单位无法举证,仲裁庭会将劳动者的主张认定为事实,用人单位不得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     
   

  所以,混凝土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制定年休假制度,完全可以在生产淡季安排集体休假来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同时

 

通过让员工签署休假申请批准单、安排通知书等等书面文件,最大限度的控制法律风险。

   

  回到本文开篇的案例,此案经劳动仲裁,仲裁庭查明该混凝土企业确实未给刘刚缴纳社保,故裁决企业支付未缴养老保

 

险赔偿金660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赔偿金1592元。对于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赔偿请求,由于刘刚举不出发生工伤事故或发

 

生医疗费的证据,故仲裁庭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请求,双方争议极大,纷纷举出证据

 

证明自己的主张,经过激烈的庭审程序,最终仲裁庭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这两项仲裁请求。同时,仲裁庭认为,由于企业

 

未给刘刚缴纳社保,刘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应向刘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最终,刘刚从单位

 

除了领到应得的工资,还拿到了这2万多元赔偿金,高高兴兴的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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