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A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某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经有关部门测绘,
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4平方米。
由于交付的房产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张A想要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如果不解除合同,张A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先要遵循合同的私法自治原则,合同中如果对“交付的房产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问题有约定的,就要遵循合同约定,
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原则处理,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交付的房产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能否解除合同,要看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购房者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的,可以解除;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
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具体到本案,由于张A房屋面积误差比是(110-100.74)/110×100=8.41%,所以张A是可
以解除合同的。
第二,如果购房者要继续履行合同,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
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
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者。
具体到本案,张A可以要求某地产公司返还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对超出5.41%的由某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者。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