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约20000元的布料,运费为60元。托运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侧翻,车上货物全损,李某得知后
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0000元,物流公司按照托运单背面所载,如果托运货物发生毁损赔偿不超过当次运费的5倍,经多次协
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承运,双方运输合同成立,物流公司未能按约定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且货物因交通事
故导致灭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物流公司所签的货运单,背面虽载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
5倍),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没有用突出字体显示,不足以表明物流公司在签订该货运单据时对限制责任条款尽到了必要的提示
和说明义务,故认定该条款无效。物流公司运输过程发生事故导致承运货物损失,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所谓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于使用格式条款签订
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约束较为严格。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给对方解释说明,对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条款属无效,而且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物流公司制作的货运单据是由格式条款组成的格式合同,据以上规定便不难看出,物流公司对于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如
果未在单据上以突出字体标明,则即使内容写的再明白也是无法避免损失的,在此提醒从事托运的物流企业:若以格式条款订立运
输合同需将限制赔偿责任标注显示,对于贵重物品托运要求对方进行保价托运并办理保险,可避免风险及不必要的额外损失。
陈彪 律师:15891780861